当前位置: 首页>>要闻>>部门动态

以案释法精研细议 精准抗诉守正提质 ——高台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第二期“案例讲评”活动

来源:高台县检察院 作者:连璐 发布时间:2026-07-09 11∶12
字体:【 打印

为进一步厘清盗窃罪与盗掘古墓葬罪司法认定边界,统一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案件抗诉尺度,切实解决一线办案疑点、难点问题,提升刑事诉讼监督精准化、规范化水平,近日,高台县院组织全体干警召开典型案件专题研讨会,围绕本院办理的一起盗窃地下银元、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,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典型案件开展研讨交流。

讲评会上,承办检察官详细复盘了案件办理经过与争议焦点。被告人擅自挖掘田地埋藏银元,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、签署具结书,一审法院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轻处罚。判决生效后,被告人无新事实、无新证据,以量刑过重为由单方提起上诉。我院遂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。同时,该案办理过程中,案件定性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还是盗窃罪,定性争议成为本次研讨核心议题。

“我认为区分两罪的核心,不能只看有没有‘挖’的行为,关键看犯罪对象和主观故意。”员额检察官率先发言,“盗掘古墓葬罪保护的是文物历史价值、文化遗存价值,侵害的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;而盗窃罪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权。本案中,挖掘地点无古墓葬性质、无文物保护登记信息,不属于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,地下银元只是普通埋藏财物。被告人主观目的就是非法占有钱财,不存在破坏、盗掘古墓葬的故意,绝对不能拔高定性为盗掘古墓葬罪。”

在认罪认罚抗诉议题讨论环节,干警们结合司法实践踊跃交流观点。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核心是‘真诚悔罪、自愿认罚’,从宽优惠是建立在被告人诚信诉讼基础上的。”青年检察官谈到,“被告人一审阶段主动认罪、签署具结书,享受了从轻处罚,判决后又无正当理由上诉,实质是利用诉讼程序谋取不当利益,属于失信反悔、滥用上诉权,直接推翻了之前的认罪认罚合意,原审从轻量刑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,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完全必要、正当合法。”

最后,院领导作总结点评,并对下一步刑事检察工作提质增效提出明确要求:“本案是极具指导意义的罪名争议+认罪认罚抗诉双重典型案例。要以此次研讨为契机,破除惯性办案思维,吃透罪名构成要件,精准把握此罪与彼罪边界。要坚决摒弃‘重办案、轻监督、重诉判、轻纠错’的老旧理念,用好抗诉监督手段,坚决遏制认罪认罚后失信上诉乱象。同时坚持以案促学、以案促改,把研讨成果转化为常态化办案标准,不断提升案件办理精准度、法律适用统一性和诉讼监督刚性,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维护司法公正、守护司法公信力。”

此次专题研讨,通过“案件复盘+交流发言+观点碰撞+标准统一”的方式,切实解决了埋藏物类财产犯罪定性模糊、认罪认罚抗诉尺度把握不准的实务难题,为今后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清晰、可落地的办案指引。下一步,我院将常态化开展“案例讲评”典型案例研讨交流,以学促干、以研提质,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价值和反向审视功能,推动讲评成果转化为规范司法行为、提升办案质效的实际举措,全面提升刑事检察办案质效和司法监督水平。

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